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与其医疗水准相应的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发生。违反该注意义务即为过错,由此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2011年7月3日,原告韩某在工作中左手食指末端不慎受伤,遂前往被告镇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末端缺损、末端指骨粉碎性骨折”,实施清创、缝合、包扎等处理后,予以**霉素等静脉滴注治疗。原告输液回家后感到腹部不适,出现恶心、呕吐症状,次日前往市医院就诊,医嘱其检查肝、肾功能,但原告未查。7月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镇医院复诊,7月8日,被告仍给予原告**霉素等静滴治疗。因在输液中原告一直有恶心、呕吐症状而停止输液。7月10日,原告前往市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而入院,8月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休息、随诊等。
2012年2月10日,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用药物是否存在过错作出鉴定结论为:被告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与药物使用及其特异体质相关,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导致的后果系“临界性”因果关系),被告未遵医嘱亦应负相关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所发生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且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体健康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未遵医嘱作必要的肾功能检查,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的60%,合计12400.8元。
一、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
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求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医患双方在抵御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位置,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二、维护医患这对利益共同体的良好关系,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
一则有趣的民间传说可作为注脚。唐朝药王孙*邈外出采药,遇一只母虎张口拦路,随从以为虎欲噬人而逃,孙*邈却看出虎有难言之疾。原来这母虎被一长骨卡住了喉咙,是来拦路求医。孙*邈为其将异物取出,虎欣然离去。数日后孙*邈在返程中途经此地,那虎偕虎崽恭候路旁向他致意。这个故事起码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即使是吃人的猛-虎患病,医生也应本着仁义之心为它治疗,何况生了病的人呢;第二,即使是吃人的猛-虎对于为它解除病痛的医生也怀有感恩之心,有礼貌地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正是医患关系的最基本特点。
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正在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而且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当前和谐医患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医护人员同时承担着管理者、沟通者、照顾者、代言者、保护者及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因此,医护工作者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而且要有高深的专业素质、广博的人文素质。知情、同意、自由、不伤害、最优化,这是国际社会认同的医学道德的最基本原则,人们应该以感恩的心来看待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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