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9 14:14:03 151 人看过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1、侵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不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3、被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5、主观过错形式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

6、赔偿前提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一、一方出轨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一方出轨不一定可以要求赔偿。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一方婚内出轨,没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只有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视为虐待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

2、 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 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的损害,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

重婚行为主要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大类型:

1、法律上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后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的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重婚;

(2)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型,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我国承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

因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处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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