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定监护人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有以下顺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指定监护人可指定几人
指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一)如果是人民法院要指定监护人的话,是要按照顺序来制定的。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这样的第一顺序人,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第二顺位的监护人。
(二)在指定监护人的指定范围当中是存在着一定次序的,如果上文所说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话,就按照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决定。如果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不能够监护,或者是不应该监护的话,就可以顺位到第二顺位的监护人。
(三)以上是指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的范围。在整个规定当中并没有说监护人必须只能指定一个人,也就是说在监护人指定的时候,可以是同一顺序当中的多个人。
(四)例如,如果排在第一梯队的继承人可以指定的话,可以同时指定父母二人为监护人,或者是第二档次当中的兄弟姐妹,可以指定兄和姐两个人为监护人,这都是不违反民法上规定的,可以依法的行使监护权。
(五)在监护权的制定过程当中要注意,如果监护人本身已经具有了一定识别能力的话,那么要尊重他本身的意愿,例如十岁的孩子就可以在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时候自己表明想要跟谁生活,法院也会听取这样的考量,那么在其他的监护权指定案件当中也可以使用这样的原则。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同意指定监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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