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就是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情影响的大小。《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如何确定案件影响是否重大及在什么范围内影响重大,尚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较广,诉讼标的较大,审理结果中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以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的。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对争议标的金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各高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作出规定。
2、案件的性质。《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第二次选择发生在同级别法院之间,在选定的该级法院当中选定一个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这就是地域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遍管辖或者一般管理,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分,因此一般地域管辖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公民(自然人)的一般地域管辖,一种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索赔案件,当事人一般可以向下列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发生地;医疗不良后果出现地;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或个体医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受医疗事故损害的患者有权选择其中之一起诉,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起诉有先后次序的,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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