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1:13:07 144 人看过

财金[2005]105号财政部2005.11.8.发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

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和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要求,凡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织实施,条件暂不成熟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职能划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地方金融类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财政部审核。

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为两家以上的(含两家),由持股数量最多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负责报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国有股股东持股数量相同的,由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国有股股东负责),其他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同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材料。其他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负责报批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报批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其他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出具批复意见。

五、对于直属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类国有企业间接参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授权金融类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决策,并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10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七、主管财政部门要对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禁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应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时限前及时批复。待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九、上市公司公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信息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与A股流通股股东协商过程中,如确有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必要,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与流通股股东通情况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主管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对原报送证券交易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外披露,提交A股市场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十、主管财政部门在批复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申请文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论证报告;

(三)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四)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五)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对报送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性负责。

十一、主管财政部门在出具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文件时,必须明确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协商支付对价的范围。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的范围内与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支付对价。严禁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未征得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以及该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抄送财政部。

十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自上市公司复牌10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及股权性质(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变动情况、流通股股东投票情况、股权分置改革费用等。同时,根据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十三、如上市公司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自上市公司复牌10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向主管财政部门说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的原因,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波动情况、股权分置改革费用以及再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等。

十四、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划转、协议转让、以股抵债、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性质变更等国有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依据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但应征得主管财政部门的同意。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十七、本规定自2005年11月4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发布日期:2009-6-24执行日期:2009-6-2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
    2023-06-07
    289人看过
  • 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现将《关于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01年8月3日关于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1999]40号),加快产业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国有控股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部门。第三条鼓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通过国有股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股权优化配置。支持市内
    2023-06-09
    380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做好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资本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规范化、健康化、正常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一、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国资委、经贸委、江苏证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省
    2023-06-09
    334人看过
  • 关于建立贵州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9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期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召集人:张群山(副省长)孙国强(省长助理、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陈训华(省政府副秘书长)周和生(省经贸委副主任)杨志(省财政厅总经济师)刘维敏(省国资委总经济师)施肇域(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刘维敏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刚任办公室副主任。全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023-06-09
    316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市场字〔2000〕8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市场监管业务的现状,现就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分类处理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涉及公司股份分类的,除个别分类词汇略作修改(见附件)外,原则上继续按照我会《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个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公司股份分类,可以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省略其不具备的类别,或者对其股份类别的特殊情况附加补充说明。由于实行法人配售、向基金配售等原因,股票投资人持有的上市期限未到的可上市流通股票,应计入上市流通股票总数之内,但公司有义务另附文字说明该部分股票数量和上市日期。对首次公开发
    2023-06-09
    382人看过
  •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三、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
    2023-06-06
    37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附件: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第三章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证及持有卡第四章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第五章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第六章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第七章附则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附件: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制定
    2023-06-09
    106人看过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财政部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企[2002]26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的请示》(湘财权[2002]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同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710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8740万股转让给**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3750万股。其中,**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8740万股,占总股本的36.8%,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360万股,占总股本的35.2%,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三、每股转让价格应以该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四、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我部备案。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023-04-27
    74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2年6月1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我们。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订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二、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其初始工资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三、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可以自主决定机构
    2023-04-22
    370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办法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的规定,为方便企业,简化手续,现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办理程序通知如下:一、所有申报设立股份制公司的事项,均需向省政府写出请示,由省政府批交省体改委审理。二、省政府授权省体改委审批设立股份制公司事项,使用鲁政股字[19××]××号专用字号。三、省体改委接到省政府批交办理的请示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理,批准文本要由省体改委主任签字,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印制后,到省政府办公厅鉴印。
    2023-06-09
    108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上市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始终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始终把股权分置改革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下大气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始终重视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带头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进度,整体改革扎实有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为确保实现今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大决策。这项改革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
    2023-06-09
    122人看过
  • 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9-12执行日期:2007-9-12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特此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九月十二日中国证券监
    2023-06-07
    487人看过
  • 我国公司治理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比较
    分析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股权分置改革等内容。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改善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同年资本制度的修改确立了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二者共同决定了我国应力图构建以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公司治理目标,以董事会为公司治理中心,借鉴英美市场主导型和日德网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经验,由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模式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之后股权分置改革陆续在上市公司中推开。截至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299.43亿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4652.95亿股,占上市总股本的63.74%,但不能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将通过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股票流通权。同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资本制度。这
    2023-06-09
    32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关于子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股权的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2-04
      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从股权性质上看,子公司的股权与公司股权是没有太大区别的。
    • 股东退股的分类与哪些因素有关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2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 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 股东对股东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定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19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 关于股权的分置?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7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一样去交易股票。
    • 想要知道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分类是如何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13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以下为各股的含义: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