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1:24:11 175 人看过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受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本案中,小区的业委会超越职责作出了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且选聘的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在此情形下,区房管局向小区业委会发出《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函》是履行相应监督和管理职责,属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该业主委员会理应纠正其违法行为。

一、前期物业合同到期怎么办

前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可以和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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