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电子送达可以用签名码签收。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即受送达人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以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中的签名码签收确认;
2、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的末尾会附上法律文书网页链接,以及进入网页的签名码,这就是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签收方法。
法院电子送达是什么意思
法院电子送达的意思是: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
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我国《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上线试运行》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对新收民事一审、执行一审案件进行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为全部案件当事人(不包含律师及代理人),做到法官全覆盖、民事执行案件全覆盖、当事人送达事项全覆盖。平台运行期间与传统送达并行使用,人民法院在使用该平台进行找人、文书电子送达、送达回执等功能的同时,继续沿用传统送达方式,以法律规定的传统送达方式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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