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一条释义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19:11:01 154 人看过

一、商标法六十一条的释义是什么

本条是关于本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1、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1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因此,商标法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为1983年3月1日,两个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为该修改决定规定的日期。

2、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自本法于1983年3月1日施行起予以废止。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凡与本法的修改决定抵触的,应于本法的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三是,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本法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1、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

三、什么是商标法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实施,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体现了商标注册的便利化,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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