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盗,物业管理者因未尽到看管义务,经调解自愿赔偿业主遭受的损失。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两起类似案件进行了调解,被告物业公司自愿赔偿两位业主的经济损失共计14800元。
2009年3月12日,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的两位业主袁某和唐某分别与小区物业达成口头车辆保管协议,并支付给物业一年的保管费180元。2009年12月16日早上,袁某和唐某均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分别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报案,车辆至今仍无下落。两人认为自己与物业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物业没有对车辆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为此提起诉讼,分别要求小区物业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6000余元及12000余元。针对业主的诉求,小区物业表示,公司保安人员已经尽力维护小区治安,不过车辆被盗是事实,他们愿意与业主协商解决。
在法院的调解下,业主与物业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分别赔偿袁某和唐某车辆损失6000元及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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