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数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6 03:27:00 308 人看过

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数规定

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员若干名。

2、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七条。

二、人事仲裁程序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七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6日 0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员独任处理吗
    依据相关司法规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1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关系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仲裁庭可分为: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2.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
    2023-06-12
    311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
    []第号┌────────┬───────────────────────────┐│申诉人││├────────┼───────────────────────────┤│被诉人││├────────┼───────────────────────────┤│案│││情│││摘│││要││││││││││││││├────────┼───────────────────────────┤│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年月日│├────────┼───────────────────────────┤│审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说明一、本表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二、本表
    2023-06-10
    268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怎样组成仲裁庭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五条一、申请仲裁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一、仲裁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1、仲裁申请书;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4、仲裁协议;5、其他证据材料。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二、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
    2023-06-29
    210人看过
  • 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程
    (2008年1月17日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行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组建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处理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受理如下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2023-05-31
    6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什么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什么情形的,应当回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
    2024-02-04
    338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有什么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有什么规定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的规定如下:(1)、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二、劳动仲裁案件如何申请撤诉申诉人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二是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三是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
    2023-06-17
    416人看过
  • 有哪些情形,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要回避
    一、有哪些情形,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要回避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2、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二、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申诉请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权限衡和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完成的。例如在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时,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常规申诉请求为:要求支付所欠的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
    2023-06-16
    57人看过
  • 劳动仲裁会常见人员由哪些组成,仲裁委员会的参与人
    1、行政部门代表可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和用人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员工代表一般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荐。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
    2023-08-07
    474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有权调取资料吗
    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有权调取资料吗1、有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2、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企业在人事争议中有何举证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中有几类证据的举证责任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类: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
    2023-06-16
    277人看过
  •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包括什么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包括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劳动争议为什么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
    2024-02-06
    129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上诉人杨某因被上诉人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阳、任某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1年5月8日沈阳市皇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上诉人下达了沈皇人裁字(2001)1号裁决书。上诉人对裁决不服,进行了诉讼,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后上诉人于2004年12月9日就同一事项又向被上诉人提出重新仲裁申请,即对其父杨某福(已死亡)的退(离)休费争议问题重新裁决,并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于2005年5月16日对上诉人的重新仲裁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认为,被上诉人具有对其管辖权限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人事争议进行仲
    2023-04-24
    418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哪些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哪些情况进行监督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二、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2023-06-16
    157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什么时候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什么时候书面通知当事人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2、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1、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纠纷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进行依法调解和裁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它具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等重要作用。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2、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对于人事争议纠纷诉讼,司法解释设立成了完全与劳动争议仲裁一样的程序模式。这里所说的“一样的模式”是指在适用程序法上的相同:(1)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
    2023-06-19
    277人看过
  • 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省仲裁委员会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第二条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三条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过仲裁申请(或者申诉),因当时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时效中断。2003年6月11日省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当事人重新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可重新计算时效。第四条1990年10月24日至1997年8月8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五条1997年8月8日至省仲裁委员会成立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六条省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后至2004年5月10日正式对外运作期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时效中止的规定执行。
    2023-06-14
    12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甘肃在线咨询 2024-08-2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3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 劳动仲裁会常见人员由哪些组成,仲裁委员会的参与人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11
      1、行政部门代表可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和用人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员工代表一般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荐。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人员如何组成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6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人员如下组成: 1、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 仲裁庭组成人员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25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