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9日,某市房地产部门向**公司颁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2009年10月12日,市房产部门以**公司1998年至2007年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为由,决定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不反对**公司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起诉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性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上,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法律没有专门的行政许可撤销程序,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的撤销决定并不违法,应当予以驳回。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听证权。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告知听证权,属于非法程序,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界定取消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行为的性质,**公司称是行政处罚,房产部门称是行政许可注销。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撤销有相似之处。例如,它们是行政主体具有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法律行为,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差异。行政处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而行政许可的撤销主要由《行政许可法》规定。最后,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义务的处分,是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撤销的基本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义务的处罚。因此,处罚对象是相对人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而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行政许可法中的撤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公告行政许可无效法律程序是以特定事实的出现为基础的。这里的具体事实往往是客观事实,与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无关。因此,撤销行政许可不具有处分的性质。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被许可人主体资格消灭、发生不可抗力时予以撤销。即使本条第(四)项“依法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虽然撤销、撤销可能涉及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但撤销、撤销的直接依据是撤销、撤销的生效决定,即行政许可已经无效的客观事实,不是直接侵害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虽然《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是总则,但基于立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应当认为,此处撤销的含义和性质仍与前五项一致,即不是对被许可人违反义务的制裁。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使其区别于行政处罚,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法律概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权和辩护权
因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而注销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是一种处罚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证书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原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本案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公司的不良经营行为按上述规定注销了该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是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不是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因不良经营行为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在先行政许可。因此,取消资质证书实质上是剥夺**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即吊销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告知**公司有权举行听证。不告知的,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注销资质证书相同,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取消经营行为恶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也是如此。二是取消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前者应界定为行政处罚,后者应界定为取消行政处罚。原因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资本、开发经营年限、以往施工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资质等级条件进行了规定,etc“不符合原资格条件”是对具体事实的客观描述,由此导致的资格证书注销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而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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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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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拆迁听证的程序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02强制拆迁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前通知时间和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两个人代理;对于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建议当事人有权申辩和质证证据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应在审查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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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的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3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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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法定程序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3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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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程序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51、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并向上级领导请示。同意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简短会议,对工作进行详细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和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2、联系安排会场,准备麦克风,制作席卡等详细工作。2、举办阶段: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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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5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