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丁郡院小区的部分绿地是市政绿地
题记
日前,数名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购房的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们在收房时发现,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场没有修建,横贯小区的绿地竟是市政绿地。连日来,记者就此纠纷进行了深入调查。有关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消费者可参照同一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筑成本及小区所占土地的出让金标准进行索赔。
1.投诉
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场未修建
2009年12月28日上午,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的韦先生等4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们在接到开发商的书面收房通知书后,近期专程赶到成都市来收房,不料,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修建地下停车场,这将给业主停车带来困扰。
韦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所购房屋均位于爱丁郡院小区5栋,由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辉皇富源公司)开发。韦先生于2007年11月7日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建筑层数为19层,其中地上18层,地下1层,合同附件中还就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相关约定。但韦先生等人在收房时发现,5栋下面无地下停车场。
让韦先生等人担忧的是入住后的停车问题。据韦先生介绍,该小区共有住户675户,机动车停车位共363个,其所在的5栋共有住户174户,地面停车位仅有10余个,我多次和四川辉皇富源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涉,对方在短信中回复我说,只能给我600元补偿费。韦先生说。
2.调查
小区规划中该楼无地下停车场
2009年12月28日下午,记者与韦先生等人一同前往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爱丁郡院小区的规划建设相关情况。记者在爱丁郡院小区原始总平面图上看到,按规划,该小区5栋的建筑层数只有地上18层,无地下停车场。
该小区规划方案的通过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我们买房的时间是2007年11月7日,这说明四川辉皇富源公司在售房给我们之前,对5栋无地下停车场的事实是明知的。韦先生认为,四川辉皇富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地下1层的行为涉嫌欺诈。
调查中,记者和韦先生等人还发现了另一个问题——横贯该小区的一块面积较大的绿地是市政公共绿地。记者注意到,该小区原始总平面图上显示,该小区规划净用地面积为12857.25平方米(约19.29亩),5栋和其余4幢楼之间正好被公共绿地的用地红线以及地铁控制红线隔开,形成了孤岛。
就该小区的占地面积问题,从消费者提供的楼盘宣传资料来看,四川辉皇富源公司在前期推广中宣传的是约30亩。记者随后登录四川辉皇富源公司网站查询到,该公司的宣传多次提到项目占地约30亩、实际用地30亩。而据韦先生等人介绍,四川辉皇富源公司此前未告知过市政绿地的事,如果早知这一事实,他们可能购买其他4幢楼的房屋也不会买孤岛。
2009年12月29日,记者在该小区看到,5栋下面确无地下停车场,地面仅有停车位10余个,总平面图中显示的市政公共绿地则被围墙全部围在了小区内。
3.回应
合同约定属笔误开发商可补偿业主
2009年12月31日,四川辉皇富源公司董事长助理张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规划,爱丁郡院小区5栋原本就无地下停车场,合同中出现地下1层这样的约定,是该公司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5栋的大部分业主对此是明知的,该公司仍然愿意给予5栋每位业主600元至1000元的补偿。
张某还谈到,该公司将市政绿地围进小区确未征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如业主对此有意见,该公司可以重新修围墙并将市政绿地圈出去。
4.建议
可参照地下停车场建筑成本及地价索赔
合同约定的楼层数缩水,开发商未如实告知市政绿地横贯小区的事实,由此引发的购房纠纷并不少见。记者注意到,在本起购房纠纷中,双方所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部分未涉及到上述问题。
韦先生等购房者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全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政绿地横贯小区,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场没有了,这些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价值,开发商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若诉至法院,开发商的担责比例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邓明攀说,消费者可从两方面考虑如何确定索赔标准。其一,基于地下停车场的缺失会给业主带来诸多不便,受损业主可参照同一小区内地下停车场的建筑成本,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其二,基于实际用地30亩等宣传已对购房者构成误导,购房者可参照该小区所占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
记者发稿前得知,韦先生等人已聘请律师拟起诉四川辉皇富源公司。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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