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前购房,离婚后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2 10:30:11 85 人看过

1.若双方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之前,其中一方已经独立支付购房费用且将该住房登记在自身名下的话,那么此种情况下,此套住宅无疑将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前曾经就此事达成过特殊约定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否则在婚姻破裂时,该财产便不会被列人分割范围之内。

2.针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某一方以全部现金或支票的形式付款购得住房,然而却将这套物业的所有权记录在双方名称之下的状况,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共有资产,若在婚姻走向终结的过程中无法通过双方之间的协商来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则会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决予以公平分割。

3.如果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某一方采用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购房,并将其住房登记在单方面姓名之下,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另一方也一同参与到了偿还房贷的过程之中,但在婚姻破裂时,该套物业仍然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同时必须注意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该物业价值增长而获得的收益以及用于偿还贷款的款项,都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部分资产,因此,在离婚之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4.如果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任意一方父母独自承担并支付了购房款项,并将其住房登记在孩子的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该属于父母对于其子女的一份单独赠予,即该套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除非在事前经过双方明确约定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否则在婚姻走向破裂之时,该财产同样不会被列入分割范围之内。

5.对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了购房款项,并将该套住房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来说,当婚姻走向终止之际,无论是采用父母优惠合资建房也好,还是各方家长亲自去房地产中介办理预售手续购房也好,在双方当事人面临离婚问题时,法院都会按照各自父母在购置物业时所出资金额的比例来进行具体的财产分割操作。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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