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租用录音录像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24:07 79 人看过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出租权。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相邻权。被许可人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这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只有权出租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拍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对表演者无权出租的录音制品没有权利。因此,录音录像制作者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许可,可以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附件:《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取得报酬;保护期权利期限为50年,至产品首次生产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被许可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取得报酬;权利保护期为50年,至产品首次生产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被许可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十条租赁权,是指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制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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