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有些合伙人对权利的认识不足,误将合伙企业认识为设立和经营的企业,不知道企业性质跟自己财产的关系。
实际上,合伙人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牵扯到自己的个人财产。比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三人需用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误区二:公司是我的,公司财产也是我的
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一人公司”等中小企业逐渐增多,有些投资人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公司。公司投资人在经营过程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者个人财产混为一谈,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可能会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误区三:虚报注册资本,放大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有些企业家为了体现“实力”,往往会采用虚报注册资金或者注册抽逃出资的手段,但是,这种行为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例如: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甚至会构成犯罪等等。
误区四:没有仔细了解自己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说是公司的“宪法”,企业老板如果不仔细了解自己公司章程,那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就会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等问题,甚至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公司设立时企业老板就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公司的治理结构,将公司章程的设计重视起来。
误区五:不了解融资中的陷阱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形,企业要做大就避免不了要进行融资,目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以及上市融资等等。
实际上,不同的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例如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因此,企业老板在融资方面应注意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理念,进而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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