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监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43:21 63 人看过

有关人士指出,在保持《公司法》立法精神、遵循相关规定推定的基础上,可以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反收购措施的监管:在即将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公司章程不应超出《公司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明确;此外,在《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可以强调,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设立反收购措施

随着全流通市场环境的到来,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大大提高了反收购措施的积极性。新出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反收购措施监管办法》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和高管诚信义务的平衡,以往反收购措施中提出的“金降落伞计划”是为了保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新措施的精神;也不建议规定不利于买方进入董事会的董事资格(例如,当选董事必须满足在公司任职年限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如重大事项决议比例由三分之二提高到四分之三、五分之四等);监管部门对一些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也持保留态度,如“焦土政策”短期内恶化了公司财务状况

,新《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担保、贷款等的调整,“焦土政策”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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