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方针,制止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中的铺张浪费,制定本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办公楼建设内容和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国家统一的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审和批准的依据,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监督检查。第三条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等机关办公楼新建工程,适用本标准,县级以上妇联和其他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楼”)。改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建设。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等级和人员配置,以及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筑等级和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楼应当集中或者合建,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形态、建筑立面特征与周围环境的关系,遵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应用功能、简洁庄重。为提高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设施。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应当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者共建办公楼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除应当符合建筑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第二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楼,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和其他器官相当的水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和其他同级机关。三级办公空间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和其他同级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公共服务建筑、设备建筑和附属建筑。各类客房的内容如下:1。办公室,包括总参谋部办公室和领导办公室。2、包括接待室、公共服务室、信息室、公共服务室等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房、锅炉房、电梯房、冷藏室、通讯室等4、辅助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民防空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房屋外,特殊经营性房屋需另行审批。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楼,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16-19平方米;定员超过400人时,按下限计算。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编制限额超过200人的,按下限执行。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定员超过100人时取下限。利用面积指数可以控制寒冷地区办公楼和高层建筑的人均面积指数。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中央机关:部级:人均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42平方米。公司(局)级:每人24平方米。副厅(局)级:18平方米/人。科级:每人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6平方米。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机关正职(1人):54平方米/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42平方米/人。直属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18平方米/人。科级:每人12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6平方米。(2)市(州、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州、州、盟)级负责人:每人32平方米。市(州、州、盟)级副职:每人18平方米。局(部)级:每人12平方米。局级以下:每人6平方米。(3)县(市、旗)级和县(市、旗)级直属机关负责人:每人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12平方米。直属科级:每人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6平方米。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级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车库、人防设施、保安室的面积。需建设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并根据办公用房需要配置。保障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人民防空设施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列示。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应当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内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场和车库。停车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当需要修建独立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规模,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乘以核定人数和总建筑面积乘以人均建筑面积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建筑面积计算,第15条和第16条。第三章选址和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地点应当选择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良好、有利于安全、远离污染源的地方,应避免在工业区、商业区和住宅区。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应当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计算。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地指标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楼车库、高层办公楼消防水池、水泵房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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