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节约”税收成本的考虑,民营企业隐藏利润的现象十分普遍,与上市有关的税收问题也是其关注的焦点。由于所得税中的包税、减免税和补税等问题较为复杂和敏感,不仅关系到公司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和真实,还涉及到对公司在过去的经营中是否存在违反税法行为的判断。因此,无论是发行人及其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还是股票发行的审核人员,在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对公司的所得税问题都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本文以两家成功的案例,分析了如何在上市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筹划”。
核定征收的方式主要在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较为普遍。由于企业的纳税观念淡薄,有关账簿、凭证的设置和保存不健全,以及收入或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等原因,使所得税无法按照常规的程序进行征收,地方税源受到严重影响。为了确保所得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有些地方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即所谓“包税制”。
按照有关规定,“包税”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两种办法,其中前者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而后者是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案例一:科达机电(600499)所在的广东省顺德市属于我国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工业企业数量众多,中小规模企业占了相当比重。为方便对这些中小规模工业企业税收的征管,顺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对当地规模较小的工业企业,普遍采取了按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征税办法,具体征收比例按照本地区工业企业的平均盈利水平确定。对于机械类企业而言,产品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比例1999年、2000年1-3月为1.3%(其中企业所得税征收比例1%,股东红利所得税征收比例0.3%),从2000年4月开始为1.7%(其中企业所得税征收比例1.4%,股东红利所得税征收比例0.3%)。
科达机电的前身成立于1996年12月11日,主要从事陶瓷机械成套装备的生产。由于企业创办初期生产经营规模有限,地方税务局对其采用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公司还有一部分房屋租赁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房屋租赁收入也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比例1999年和2000年1-3月为1.5%,从2000年4月开始为1.3%.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从2000年度起,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该公司开始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为上市融资扫除障碍,最直接的办法是证明公司采用“包税”的方式的依据是充分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的法律风险。科达机电的做法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对公司“包税”的合法性出具了意见,广东省顺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98、99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说明》对此进行了确认,认为“该公司1998年、1999年按核定征收方法缴纳所得税是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是按15%的比例计征”。
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管企业的性质如何,收入属于中央还是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权全部集中在国务院,地方政府无权制定和批准减免。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这些优惠政策即构成税收减免。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是越权的,企业按照地方政策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是无效的。
案例二:龙溪股份(600592)于1998年6月被认定为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福建省科委闽科新(1998)12号文件,可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2]59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1998]6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对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以上述地方规定为依据,龙溪股份享受了相关的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龙溪股份的上述行为与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存在明显的抵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龙溪股份的注册地并未在国家级的高新产业开发区内,不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龙溪股份的解决办法是:
(1)详细披露上述优惠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本公司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实现净利润2121.30万元、2349.34万元、2979.66万元;如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999年、2000年、2001年可分别实现净利润1655.577元、1657.34万元和2283.89万元”。这就使投资者对税收政策产生的潜在风险有了清晰的认识。
(2)由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均承诺,如因国家政策原因,本公司须按33%税率缴纳前三年的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部分由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共同支付并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关的成本。
科达机电当时也面临类似的情况,该公司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于2001年7月变更至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分园,采购、销售等经营部门已迁往新注册地并从事经营活动,但生产部门仍保留在原注册地。经顺德市地方税务局以顺地税发字(2001)281号《关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税法对于企业纳税所在地的确定有明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该公司注册地虽已迁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内,但公司的生产部门仍保留在原地,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该公司披露“如果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存在的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本公司2000年度和2001年度享受15%所得税率条件不成立,本公司可能需按33%的所得税率补交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差额各371万元,合计7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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