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启动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23:34 261 人看过

2011年11月批准筹建,12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2012年1月1日正式生产经营。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打电话询问,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应按开办费处理,但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费用是否应按开办费处理,如何开具相应的发票、如何处理上述开办费、如何确认相关亏损年度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获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行)。

公司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作为开办费用。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汇兑损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利息等,在此发生的业务招聘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应根据情况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分析。

其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费用,应当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发生的费用,但发票上的名称应当是企业名称(企业筹办机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中规定的。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后来注册的公司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两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第三,关于开业(筹备)费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汇合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未将开发(准备)费用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一旦选定,就不能更改。开办费不属于开业前的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业后一年。开业前一年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能征收。第四,筹建期不能算作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指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这里所说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是指企业各项资产投入使用的年份,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份。

第五,筹建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纳税纳税年度中期,无论是否处于减税、免税期,无论是否盈利、亏损,均应按照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并最终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或者纳税年度中停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如果企业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不必进行最终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参与2011年的最终结算。但企业筹建期延至2012年2月,3月起开始生产经营,筹建期与开始生产经营日期在同一年的,以2012年为决算期。

第六,筹备期间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2012)规定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建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备费,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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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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