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实施交强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9:31:04 225 人看过

给车辆投商业保险之时,尚未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9月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经查明,2005年9月,原告将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某公司投保,保险单约定: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75万元、5万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9月至2007年9年。2006年10月14日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秦某受伤,原告赔偿受害人11505元,车辆受损1427元。2007年6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辩称,对原告投保的商业险无异议。但原告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投保商业险时投保时,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实施,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4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险。”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可以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有效期内代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而原、被告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投保车辆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受害人可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在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时,我们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所购买的险种,交强险为强制保险,而商业险则为自愿购买的。

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在起诉时可以将侵权人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未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拒不追加的,法院可以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主次责任,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仍要看投保人有无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如果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仍需在三责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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