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04:59 55 人看过

多媒体(mltimedia)技术是近年来计算机技术中的热点之一,采用多媒体技术创作的作品从其构成看,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材料的数据库。故此,所谓多媒体作品实际上就是一种汇编作品。人们之所称其为多媒体作品是因为这类作品在感观形式上将文本、声音、静止画面、运动图像等融为一体,故称多媒体。

传统作品中也有汇编作品,但与多媒体作品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多媒体作品给人的感官形象相对灵活、多样。具体体现在:第一,多媒体作品传达信息的方式相对多样化。普通的汇编作品通常由单一媒体形式构成,如论文集之类的图书多为单一的文本形式。而在多媒体作品中则包括人类视觉、听觉所能感受到的各种信息形式。第二,多媒体作品的信息传达方式可随其读者的要求变化,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互性。比如,一部以多媒体技术制作出的百科全书,其中不仅有文字作品,同时还包括有声音、图片,甚至动态图像,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随意选取、组合。又如现有的PRG电子游戏,就是一种多媒体作品,其情节的发展可根据游戏玩家每次的操作程序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场景、情节和结果。现在有的出版商将电影也做成具有交互功能的形式。

对于多媒体作品的这种交互功能,从外在形式看,似乎使作品的读者或欣赏者在使用作品的同时又参与了作品的创作。但仔细追究则并非如此,这从多媒体作品的构成可以看出。如前所述,在多媒体作品中,包含着计算机程序和相应的数据库。作品的创作者将各种可能的情节分别制作出片段,再通过计算机程序将这些情节按照事先设计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这样即构成了一个又一个完整的故事。作品每一次演示的内容,根据欣赏者在情节发展关节点的选择往下进行.由此可知,作品欣赏者的选择实际上是在作者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这种选择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当然,在有的多媒体作品中,作者可能会专门设计一些产生随机数的程序。即使是这样,可供选择的可能也是有限的,因而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据此,笔者认为多媒体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并不违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原则。

类似地,多媒体作品在可复制性原则和思想与表现二分法原则方面也没有任何出格的表现。多媒体作品在其完成后,必然以数字方式存在,否则便不可能实现其交互功能。事实上人的视听所能感觉到的只是多媒体作品的一部分,其中的控制程序部分绝不是普通的欣赏者可以读到的。既然多媒体作品是以数字方式存在,那么它就必然与其他数字化作品一样具备可复制性。至于多媒体作品在思想和表现方面与普通作品相比并无大异,所以可以认为多媒体作品与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是相容的,多媒体作品的出现也不会危及著作权制度。

与网络技术一样,多媒体作品的出现也对现行著作权法的某些具体规定有一定影响。比如,现行著作权法多将作品分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等。这里罗列的各类作品从其构成媒体来看大多相对简单,没有一类可以包含多媒体作品中的全部媒体。在现有的作品种类中,电影作品与多媒体作品最为接近,但这仅仅是就媒体而言的。但电影作品不具有交互性,故不能简单地适用电影作品的有关规定.如前所述,多媒体作品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其具备交互性,但是,在将有关材料和程序全部被编译成目标代码之前,它是不具备交互性的。那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到底是作为一个整体、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多媒体作品,还是编译前的、可能尚处于零散状态的有关材料和源程序的集合的多媒体作品?对此,法律上应当给多媒体作品一个恰当的名分.在名分未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多媒体作品的保护无法可依.比如,一个采用电影画面及其故事情节改编的游戏,或者一个由文字、图形、动画,声音等各种媒体构成的多媒体作品的保护期应为多长,是按文字作品,还是按构成多媒体作品的有关材料的类别确定其保护期?

另外,由于多媒体作品中实际存在着一个数据库,即由控制程序根据需要调用的构成多媒体作品的有关材料,故多媒体作品的保护还涉及该数据库中独立的版权作品。这一问题与数据库的保护属同一问题。

信息技术的内容十分广泛,很难给出一个严格的界定。象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等都屑此列,他们之间在内容上还存在着交叠。其中有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对著作权制度产生了冲击,比如数字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但只要仔细分析,这种冲击也与前述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一样,都只是对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范产生了冲击,并未对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构成威胁。计算机软件已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一事实已经证明了被数字化的作品仍可适用著作权法。同样,对数据库而言,只要它仍属作品那就肯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数据库中可能还使用了已经存在的作品,那也仍需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缴纳使用费。应当承认,技术的进步确实对作者利益造成了威胁,但从另一角度看正是因为技术的进步才使得作品能够被广为传播,作者的利益也才因此而得以实现。事实上,即使在信息技术、尚不甚发达时,法律也并不能完全杜绝盗版行为。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对著作权制度存忧天之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5: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相关文章
  •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科技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科技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中之重。科学技术是“历史的有力杠杆”,“推动历史的革命力量”,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是小企业向大国竞争力的主要标志。进入20世纪后,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如何改革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将是各国政府和学者近期关注的热点之一。我们应该看到,高新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但知识产权制度反过来不仅可能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而且可能阻碍高新技术的发展。因此,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以
    2023-05-02
    220人看过
  •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科技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科技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中之重。科学技术是“历史的有力杠杆”,“推动历史的革命力量”,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是小企业向大国竞争力的主要标志。进入20世纪后,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如何改革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将是各国政府和学者近期关注的热点之一。我们应该看到,高新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但知识产权制度反过来不仅可能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而且可能阻碍高新技术的发展。因此,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以
    2023-05-07
    404人看过
  •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影响是显著的
    在出口贸易方面,随着世界各国对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日益重视和认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关税壁垒和许可证、配额等传统非关税壁垒的门槛将继续逐步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商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畅通无阻。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其他成员国主要集中在中国出口量较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和加拿大。摩擦产品主要是中国的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产品;争端涉及的大多数行业都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矛盾的行业;贸易争端的起因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事实上,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新兴的企业社会责任壁垒的门槛正在不断提高。一般的商品贸易战逐渐被技术壁垒战所取代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国际贸易市场的形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目前可以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范围广泛。从产品的角度看,它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几乎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
    2023-05-07
    417人看过
  • 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中之重。科学技术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是“一种在历史上起着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i]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企业之间的竞争,大到国家之间的竞争,无不以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作为竞争力的主要标志。进入20世纪后,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产生了空前的冲击,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如何通过改造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来适应现代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将是各国政府和学者近期不得不关注的热点之一。我们应当看到,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但知识产权制度反过
    2023-04-22
    458人看过
  • 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二、什么是自媒体?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外发
    2023-04-29
    136人看过
  • 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一、什么是自媒体?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外发布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传播方式。
    2023-03-03
    193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
    词条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更多>

    #著作权
    相关咨询
    • 著作权取得的制度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08
      著作权取得的有关制度: 一、自动取得制度也叫自动保护制度和无手续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也就是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发生。 二、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三、其他取得制度。 《著作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
    • 护理技术操作中如何采取查对制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30
      不管是发药、静脉输液、还是输血,必须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仔细查对病人的床号、姓名、所使用的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浓度、药物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药物的有效期,如果需要注射、静脉给药的,需要仔细查对药液,若发现药液变质、变色、浑浊、沉淀、过期、或者是有安瓿破裂现象均不可使用,同时注射多种药物时,应查对有无配伍禁忌,输血时,需要两人或者以上人员同时查对,减少出错,更需查对病人住院号、交叉配血相融试
    • 专利技术合作制度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9-28
      首先,应当在合同里明确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名称、内容和期限。对于受让方来说,要特别注意受让的专利或者技术成果的有效期限是否尚未经过,如果已经经过仍然购买,相当于花钱购买了一项公知技术,得不偿失。   其次,应当明确写明技术资料的提交期限、地点和使用方式,用语要清晰明朗,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和易发生歧义理解的词汇,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争端。   最后,需要列明转让的费用和具体的支付方式,如果存在需要专业技术人
    •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30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会员权利人的某些类型的作品在特定领域以特定方式使用所达成的许可协议同样适用于对非会员权利人作品的管理。”
    •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是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9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会员权利人的某些类型的作品在特定领域以特定方式使用所达成的许可协议同样适用于对非会员权利人作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