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的音乐版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9:26:50 129 人看过

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激起了唱片业既得利益者的极度不安。据统计,2001年全美的音乐制品发货量比2000年下降了10%,唱片公司每年的损失达到50亿美元。RIAA(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将这一下降主要归罪于CD被转换成MP3传播,特别是从互联网上复制CD和下载歌曲的人数增加。为了保住其既得利益,唱片公司及其代表始终没有停止过利用法律武器阻止新技术侵噬其利益的努力。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和索尼、华纳、百代、环球和博德曼等五大唱片公司提起了针对MP3随身听的Diamond公司及针对MP3.com的诉讼后,对以P2P方式交换音乐作品的Napster提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1999年12月,RIAA代表16家唱片公司对Napster提出起诉,起诉的案由是协助和代理侵犯著作权,并于2000年6月12日请求法院对Napster发出强制令,要求其将RIAA所属歌曲在其网站上全数删除。2000年7月27日,旧金山地方法院MarilynPatel法官下令,自28日午夜起停止让网友下载或交换有著作权保护的音乐。然而,就在法令生效前,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前述判决,改判准予Napster暂时保留线上提供网友交换音乐的服务。

尽管该公司后来曾摸索着向合法收费的会员制服务转变,并与美国唱片协会的成员企业德国Bertelsmann达成和解并展开合作,但最终在收费会员制服务没有开通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被迫停止服务。Napster于2002年6月3日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申请破产,同年11月被Roxio收购。2003年底,美国Roxio重新开通数字音乐下载服务,这项服务名为Napster2.0。但这并不是Napster重新复活,因为它实行的是获取授权将音乐作品收费下载的模式。

那个能让人们免费自由享受MP3音乐的Napster倒下了,网络世界却涌现出更多更新可以免费获得音乐文档的P2P软件。Napster那种仍然需要一个中央服务器来协调完成的模式,已经发展成为KaZaA、Grokster、Gnotella和Morphes等不提供中央服务器就可让人们相互交换文件的模式,也就是纯粹的P2P模式,不仅音乐作品,其他如电影、文学等所有可以被数字化的作品均可以不同格式在网上进行交换。根据download.com的统计数字显示,全世界从download.com下载KaZaA的次数,于2002年7月首次超过1亿人次,至2003年3月已经超过2亿人次。这个数字比起Napster在被关掉之前的近7000万人次下载,足足多了两倍,也让KaZaA继Napster之后,稳居全球P2P网站的龙头地位。

基于Gntella类P2P软件,专家们又开发出eDonkey(电驴)以及eMle(电骡),它们代表了第二代P2P无中心、纯分布式系统的特点,它不再是简单的点到点通信,而是更高效、更复杂的网络通信;再加上eDonkey和eMle引入的强制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第一代P2P纯个人服务器管理带来的随意性和低效率。一种被称作BT的技术(全名叫做BitTorrent,比特湍流,使网上文档交换的速度有了大幅提升,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数据总量可以达到1.5TB,相当于2000多部高质量电影,最高速度达到了170MB/秒。它将中心目录服务器的稳定性同优化的分布式文件管理结合起来,它把一份大文件切割成碎片,给每一个碎片标上特殊标识,用户无需到一个固定地点?如传统网络的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完整的文件,系统会帮助你自动寻找、随机下载具有相同标识的文件碎片,将其加以整合成为完整的文件。如此快捷、高效、自发而又有序的数据传播方式,如果纯粹从性价比着眼,人们在传统互联网架构上投入巨资建立的旨在解决流量拥塞、负载均衡的内容分发网络?CDN技术也相形见绌。

据悉,2002年3月28日,在荷兰音乐产权组织BmaStemra状告著名的P2P软件KaZaA的案件中,荷兰上诉法院裁定KaZaA可以发售用于网上音乐和电影共享的软件程序,推翻了2001年11月对音乐行业有利的地方法院判决。2003年4月,美国联邦法庭又宣判StreatmcastNetworks和Grokster等与KaZaa类似的提供P2P文件交换服务的公司胜诉,驳回了音乐与电影制片商的多项指控。

P2P在社会迅速普及的同时,法律界人士越来越倾向于将它作为一种中性的技术手段看待。于是,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转而开始拿最终用户开刀。它在2003年的6月25日宣布将要对P2P文件共享用户提起诉讼,在接下来的数周之内,就有900多位人士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它通过用户的ISP强制索取了用户的联系方式和IP地址,这一针对最终消费者的行为引起了全球范围的公愤。一些P2P软件提供商和ISP网络运营商也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客户的隐私权,抵制向RIAA提供客户资料。

在数字音乐面对法律责备的时候,人们讨论得最多的是先有技术的发展还是先有法律的管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社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的进步,法律的滞后性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但是法律不应当滞后到了影响和桎梏社会的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技术创新与法律管制正如一辆汽车的前后车轮,技术之轮在前面不停地跑,法律之轮必需跟上。P2P是一种代表互联网发展方向的技术,它是新技术的成果,不是反社会的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或平台应当是中性的,不能因为有人使用这种技术侵权违法就追究技术提供人的法律责任,更不能因为唱片业者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死守旧有法律原则和框架,就停止技术前进的步伐。复印机、传真机、录音机、VCD机、MP3随身听、光盘刻录机等这些给人类带来方便的技术,都最终突破了著作权人进行限制的企图而得以普及。在今天P2P交换音乐档案已经成为一股无法阻挡的潮流时,传统音乐唱片业者固守旧有的方式,以相对不便保存、欣赏、传送并且没有较大自主选择余地的CD方式集成一组音乐搭售给消费者,还仍旧抱有获取高额利润回报的心理预期,已经成为不可能。只有积极地顺应潮流,主动采用数字化传递的新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低廉、多样化的音乐制品,才会进一步拓展音乐市场,使音乐制品的制作成本降低,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也大幅降低,消费者会更愿意付费享受没有侵权之忧并且高质量的音乐作品,从而使盗版的利润减少、风险依旧,自然就会减少盗版。在P2P这类新技术上,法律之轮显然有些跟不上,不仅使技术之轮的前进速度受到影响,而且使其前进的方向也有些茫然。

一、配乐多长时间不侵权

侵权跟时间没关系,如果确定侵权,肯定是有证据证明。举个例子,假如1首歌被放了3秒,但是这3秒是独一无二的,并可证明,那就是侵权。

判断是否侵权,根本在于是否获得许可。

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不在于使用场景,而是使用者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类似于B站视频,其实已经属于商用范畴了(作者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需要获得正版商用音乐授权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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