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不存在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一种犯罪)。非法集资+不同目的+不同后果=相应费用。比如上面引用的百度百科全书,,应该是这样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
对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规定的解释基本相同(略),因此,从字面上解释它没有什么意义。一目了然的区别在于这两种行为的对象:“资本”和“存款”,一种吸纳资金,另一种吸纳银行存款
法律意义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两者兼而有之。重点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吸收存款行为达到一定数额且有害的,可以将其定为犯罪。如上所述,刑法中不存在“非法集资罪”。也就是说,在各种非法集资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这是该类犯罪的最底层条款(如果存在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但不能认定为其他犯罪,则应认定该罪)。如果该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即不想归还)、欺骗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
情况复杂多样。一些人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的旗号,引用产权回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这些概念都是隐蔽的、欺骗性的。从本案现状来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回笼销售、售后包租、协议回购、出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代他人经营保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替代种植(养殖)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出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
4.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回笼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出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etc
5.不具备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通过虚假股权转让、出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etc
6.不具备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通过借入境外资金或销售虚假资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备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通过伪造保险公司或伪造保险单证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协会”非法吸收资金,“社团”和其他组织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法律后果
更重要的是,不用说。一是揭发真相罪,二是集中打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最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它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是唯一保留死刑的经济犯罪,也是学术界认为它是反社会、反经济法的地方,许多著名人物都死于这一罪行)。在此之前,党和政府没有松手。《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强调,人民法院应利用这一法律武器有效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判处死刑。然而,2015年8月29日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删除《刑法》第199条关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
附录一
参考法律法规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它可以在网上找到。您可以自己查看附件二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包括无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和审批权限超权限的部门审批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偿还本息。还本付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实物形式或除货币形式外的其他形式
3.向公众募集资金,非社会特定对象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推广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权益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4.吸收公众资金,非法集资的概念起源于一种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的金字塔型投资欺诈。19世纪的金融科学家庞齐(Ponzi)声称,他的投资可以在三个月内翻一番,因此他广泛吸收新的投资基金,并将其支付给早期投资者。在早期,由于投资者获得了巨大的回报,他们广泛宣传了这位金融科学家,因此庞氏成名。后期投资者前来投资时,庞氏集团将其投资资金一扫而光,形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最早的非法集资形式
非法集资的发展阶段
由于经济不发达,资金流通不畅,不可能形成资本融资市场。当时,还没有非法集资的相关概念。刑法也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指控和相关规定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地下金融”。此后,“非法集资”的概念被纳入中国的立法规范性文件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危害金融秩序罪的决定》,确定了两大非法集资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此,非法集资罪首次进入刑事立法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发行股票罪,“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将非法集资罪定为集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发布、1月4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还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中的部分行为纳入非法集资罪,因此,非法集资罪进一步扩大
上述规定表明,非法集资罪不是单一犯罪,而是涉及非法集资的若干犯罪的总称。根据其行为和主观方面,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法集资罪,即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非法集资罪;另一类是非法集资诈骗罪,即犯罪人在非法集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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