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红革)娃娃照样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抗诉获改判的该市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现年50岁的张书勤和欢欢(化名)的父亲任某都在西安市阎良区科研巷的一个十字路口卖水果,为了争抢卖货的地盘,两家经常发生冲突。2007年2月24日傍晚,欢欢和姐姐路过张书勤的水果摊时,碰到了张书勤的儿子姚某。两姐妹与
姚某发生了口角。由于两家已有宿怨,张书勤上前殴打了欢欢姐妹,导致欢欢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得知情况的任某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欢欢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之后的欢欢神情恍惚,学习成绩急剧下降。2007年3月29日,欢欢向西安市阎良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除了要求法院判令张书勤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外,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张书勤给予其精神损害的赔偿。同年5月22日,阎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书勤给付医疗费1956.8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360元,但驳回了欢欢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并未附加任何说明。
今年1月10日,在父母的陪同
下,欢欢来到阎良区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提出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阎良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的检察官在调查时了解到,欢欢在经历被殴打事件后,不仅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性格和心理都出现明显的变异和障碍,遂认定欢欢的情况完全符合2001年3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
经阎良区检察院提请,今年5月6日,西安市检察院正式就此案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0月9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令张书勤给付申诉人欢欢精神损害赔偿费400元。
检察官说法
办理本案的西安市检察院民行处助检员邵学儒认为,每个自然人都应有生命尊严权、健康精神生活的权利。我国从2001年开始,现行法律中有了对自然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面对一些暴力伤害行为,儿童受到的心理伤害比成年人更大,因为他们正处在成长期,心理承受力脆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情况往往被忽视,儿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容易。为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执法者应呵护和尊重每一个生命的尊严,这也是本案抗诉获改判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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