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金三土地使用税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4 12:15:41 375 人看过

一、地税金三土地使用税的概念是什么?

金税三期系统申报需要0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

1、金税三期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

2、金税工程中的重要环节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截止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经进入全面的三期推广阶段,全面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只要开具专用发票就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可以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我国"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创造发明;

4、金税三期工程属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5、该系统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

6、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实现"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满意度"的"两提高、两降低"的税收征管改革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土地是下列类型时可以减免使用税?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法定下列用地在使用时可以减免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使用金税三期系统来申报土地使用税的话,那么,金税三期申报必须是要从零申报的,目前金税三期的工程可能还有很多的企业家都不是特别的熟悉的,因为现如今的金税三期工程还处于一个推广的阶段,可能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在金税三期工程方面还没有开始正式引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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