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初始注册审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后交给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3、表4)连同申报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二)变更注册审查程序:
1.省内变更注册登记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连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文件,交给新单位;
(2)经新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原证书)报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变更注册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报汇总表、《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12、表13、表14)及汇总表软盘1份及时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新的《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变更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2.跨省变更注册登记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连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原证书,交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2)省级注册机构对变更申请表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变更申请表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将省级注册机构签字盖章的变更申请表提交给现就职的新单位;
(4)新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新单位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5)省级注册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及时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6)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新的《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变更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注册或登记人员,一经工作变动,在原注册或登记自行失效。
(三)延续审查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登记期满之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或延续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送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续期注册登记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续期注册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报汇总表、《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7、附表8)和汇总表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期注册登记手续,重新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续期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续期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凡申报延续注册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均应在延续注册汇总表中备注栏加以注明并按照变更注册登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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