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22:34:31 193 人看过

一、代位权诉讼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债权人行使代偿权,不是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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