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应当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8:24:45 205 人看过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拆迁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搬迁。第二,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活动合法,有合法征地认可文,征地手续合法,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第三,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需要强制拆迁的户数一般不超过总拆迁户数的5%。以上三个条件满足,人民法院就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而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强拆就会随即而至。

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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