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6:30 274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目的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该法律条文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行政诉讼目的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还体现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上。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构建提供了思路。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简易程序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实践中存在行政争议较多,起诉到法院较少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愿起诉,司法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通过适当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愿意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是通过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的。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为前提的。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缺乏简易程序,许多简单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在衡量了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利害关系后放弃提起诉讼。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使实际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多,尽可能地将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至于司法权的监督之下,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

二、程序价值论

行政诉讼程序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行政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行政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行政诉讼程序制度至关重要。

1.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有效合理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俨然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设置法律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和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就需在设计诉讼程序的同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严谨完整的程序步骤和阶段,以发现案件真相作出公正裁决。但是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针对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件,设置严谨的程序步骤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时,也应兼顾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产生基础正是这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相结合的价值论。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的种类很多,如果对不同的行政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那么这对于那些事实基本清楚、案情简单和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来说就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特别是对那些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事实清楚、对有些证据没有争议的的案件,还要求其一一举证、质证、辩证,遵循完整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程序价值和司法公正理念的。因此,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使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件尽快审结,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追求以诉讼成本的最小化获取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是符合司法公正理念的。

2.成本与效益的兼顾

成本与效益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后被延伸到法律领域,体现在诉讼中就演变成为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在法治社会里,最能直接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社会秩序状态的不是纠纷和诉讼发生的数量,而是诉讼机制对于纠纷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它要求在诉讼活动中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根据诉讼效益理论的要求,提高诉讼效益以节约诉讼成本和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为主要途径。如果设计的某一程序未能使当事人支付的诉讼成本与可能获取的诉讼利益相当或更小,那么构建的这一程序越昂贵,能够消费起的人就越少。这样的程序只能成为少数人能享受的奢侈品。在简易程序的设计与运作中,主要通过某些诉讼环节的适当简化和省略、诉讼周期的缩短等方式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建立合理的程序分流机制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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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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