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强奸不批准逮捕手机什么时候拿回来
手机将会退还。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倘若发现需收集证据的情形,公安局有权依法扣押您的手机,并从中提取相关聊天记录为证据之用。
通常而言,手机将持续被扣押至审判程序终结为止。
待被告被判处刑罚、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且诉讼活动终止之后,刑事诉讼活动便包含了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三大环节。
在以上各个步骤中,根据各案情复杂程度,可能涉及到针对与案件有关事项的处理流程。
譬如,若办案单位判定已经查清案件事实,相应证据也已固定无误,即可决定将手机返还;
再如,若是经调查证实所扣押手机与其案件毫无关联性,那么应在三日内将其发还给您。
而在法院审理期间内,即使在案件审结之际,若发现该手机竟属作案工具的话,那么会依法实行没收;
若并不存在上述情况,您可以通过联系主办人员以获取手机的归还信息。
因此,可以明确的说,除非法院将手机视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否则大部分扣押的手机都是可以取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被告强奸罪的是否一定要羁押
被告强奸罪不是一定要羁押的,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羁押的可以不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n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n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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