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可以处理哪些公证事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22:34:13 498 人看过

公证机构可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存证据;

10、文件上的签名、印章、日期、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公证事项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从事以下公证活动: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二)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三)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四)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五)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七)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八)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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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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