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第二种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后再次应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目前社会上主流的观点都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在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根据法理,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去解释,按第一种理解才符合这一原则。从情理上讲,劳动者原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过,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用人单位是清楚的,如不能胜任,单位可以选择不录用。既然录用,那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公司都希望与二次入职的人再次约定试用期。作为HR该如何处理呢?老替员工着想,HR屁股坐歪了,老板又不满意。不论你说是钻法律的空子也好,变通也好,关于二次入职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作为HR是有办法可想的。
第一种情况是:因为合同期满而离职的员工,当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来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联系,则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二种情况是:员工在第一次入职时就没有约定试用期,那么二次入职时就不能算“再次约定试用期”了。约定试用期就变成了合理合法的事情。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期满,而是由于其他原因离职,劳动者再次回到原企业入职,原来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要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如果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无论是否变岗,都不能在约定试用期。
第四种情况是:如果员工在尚处于试用期时即离职,那么二次入职时要求其履行完之前未完的试用期,也是合情合理的。
第五种情况是:员工已经履行完试用期,二次入职时公司还想和他再次约定试用期。
都有哪些类型。我国的这种劳动情况是根据不同的劳动者实际情况进行决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正常协商这类事件。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和单位的影响和损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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