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11:51:59 346 人看过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条件是: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副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副

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

任职期限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9、职工协商代表在任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职期限届满。职工代表的任职期限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这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还需适当顺延合同,上文提及的各种情形归根结底就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前发生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或者是达到法定的劳动顺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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