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捕捉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宜捕捉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水生动物。3、驯养繁殖、展览、表演的应具有完善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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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一式2份。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九条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并核对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程序:(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3
因科研、调查、监测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
申请材料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九条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
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需捕捉的?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九条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
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由申请人或单位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九条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
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
《驯养繁殖证》复印件2份
由申请人或单位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九条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曹琨
<!--
1-->
1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齐全,申报资料符合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相关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曹琨
<!--
-->
1个工作日
州畜牧水产局相关领导、专家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的专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徐强
6个工作日
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报材料须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3、符合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相关条件。
对申报资料《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相关规定条件审查并提出汇审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益
3个工作日
对送审申报资料《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相关规定条件审核
决定是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曹琨
5-->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证书并送达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林明娇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证书送达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联络制窗口A区3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第二款: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第八条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捕捉证》。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4
法定依据
州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家省级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的通知(州府发[2014]22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州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家省级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的通知州府发〔2014〕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等文件共下放(含部分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87项到州、县两级。为承接落实好国家、省级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工作,州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根据各相关部门征求反馈的意见,州法制办公室对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逐条、逐项进行了审查。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州级各部门承接49项,县级承接35项,州、县相关部门依照权限、职责、地域共同承接3项。同时对州、县两级实施的12项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予以取消,将2项州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县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落实原则(一)国家、省级、州级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二)国家、省级下放到州级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由州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但下放到县级实施更便民的,经征求州级相关部门意见后下放到县级。(三)国家、省级、州级明确下放到县级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一律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二、承接落实要求(一)州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州级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1)和《州、县两级共同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规定,确认由本部门承接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应按规定填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登记表》(附件6),经州法制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送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对相关变更事项予以调整,并将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图、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州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示,督促各部门按要求依法办理。(二)各县(市)政府对国家、省级或州级下放到县级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要按照《县级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2)、《州、县两级共同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和《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5)规定,确认由县级承接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统一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参照州级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三)对国家、省级、州级确认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坚决执行,绝不允许以各种形式变相审批。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州政务服务中心、州监察局要加大监督、指导、问责力度,发现各类违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和处理。(四)州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县级业务指导,加大培训和监督力度,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有序推进。附件:1.州级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2.县级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3.州、县两级共同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5.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6.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登记表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4年9月12日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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