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多卖定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可以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但“一房多卖”又在行为特征上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极为相似,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对于“一房多卖”行为的定性,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或民事欺诈,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关键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如果不能认定,即使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也应按民事欺诈处理。
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是深藏于内心世界的因素,必须要有外部的客观事实来进行分析,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时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才可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对这种情况就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类受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收集自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预交的定金。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要求这类开发商赔偿自身的经济损失,并赔偿自身购买的住宅。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事实进行审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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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履行障碍,则当事人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实际履行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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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2对于一房多卖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都作出了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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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2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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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一房多卖合法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