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确定法人的住所,对于确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诉讼管辖地、破产清算地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本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一、法人有多个实际营业地址时,如何确定住所
如果公司有多个实际营业地址,为了尽可能减少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可能性和管辖异议程序耗费的时间,我认为可以按如下规则判断公司住所。
首先,如果原告无法确认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不知道公司有多个实际营业地址,可以工商登记地为住所。
其次,如果原告知道被告公司有多个实际营业地,且可以搜集证据说明被告公司某地的办公场地有如下特征:办公人员最多、营业收入最高、业务宣传最密集、公司最高领导人办公位于此处,可据此主张该地址是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思路并无权威依据,是律师在实务中操作的经验。
此外,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公司在某地办公营业,无需区分是否为“主要营业地”,即可以该地为住所地确认管辖。这一规定相当于给原告提供了跟大的决定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二、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问题
这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住所地。此时,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主、次”。为统一操作,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
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如果发生变化,应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地即可。如果对实际营业地进行确认,对原告是不利的。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法人工商登记地或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有一处在受理案件法院辖区,此法院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
由于企业的复杂性,如是否是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都会对法人住所的判断产生影响。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法人住所就是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当然特殊情况也非常普遍。法人住所的确立关系到企业的管辖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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