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追偿权怎样定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8:13:53 180 人看过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两部分:

1.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2.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在一般保证当中,作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其实是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就是说这个债务并不会因为保证人承担了,就改变最终的承担者。不过要成立保证人的追偿权,还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即使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也是不想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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