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检察院单独赔偿的刑事赔偿案件,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有的地方无论是对检察院单独赔偿还是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都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的地方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机关之间互相推诿,都不愿意受理赔偿请求,不愿意执行已经生效的赔偿决定。上述问题造成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两高赔偿办在充分协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稿,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与高法会签,两高联合下发了该《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中,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问题。主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单独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单独赔偿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而没有规定错误起诉的国家赔偿,所以,一审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都属于错误逮捕案件,无论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是否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都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有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有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因异地管辖而由甲地批准逮捕,由乙地提起公诉的。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无论两个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同级关系,都由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就是说,在共同赔偿情况下,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共同赔偿案件是指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都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通知》规定,在上述共同赔偿案件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该规定实际上是重申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理由:一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级别对等,便于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二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向同一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便于赔偿经费的落实和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规定了该《通知》的溯及力问题,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即本通知发布前刑事赔偿案件已经办结,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问题上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已经生效的决定执行,而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知》下发后,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如果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中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不适用于其他赔偿案件。其他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仍然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比如,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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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的赔偿机关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这就是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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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的赔偿标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6受害人遭受错误逮捕的,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为侵犯人身自由的,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公民应得到的赔偿金=该公民因错羁、错捕或错判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天数×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其中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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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谁赔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4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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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的情况有哪些,错误逮捕可以得到赔偿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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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该如何赔偿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6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