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55:08 170 人看过

1、网上盗窃行为已非常专业化和集团化。盗窃者通过在网站上设置病毒等方式,由专职人员盗窃各种有实际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然后转手出售给专业化的销售集团,由专业销售人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以获取非法收益。

2、网上盗窃行为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由专业人员制造用于盗窃的病毒软件的作案工具,这些软件在盗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盗窃者能在一天内盗窃庞大数量的网络账号,并转移账号中的虚拟物品或虚拟点币。这些软件的提供者有时尽管自身并不参与盗窃号码,但是与盗窃者保持密切的关系。

3、网上盗窃行为具有专业销售平台。在盗号行为中,销售团伙将他们所盗窃的虚拟财产打包销售,转移给买家获利。由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为盗窃者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为销赃提供温床。

4、现实物品与虚拟物品相互转化。盗窃者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由原来的盗窃虚拟物品,转变为利用编造的专用软件直接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和密码,通过网上支付系统购买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以低廉价格出售,从而获得利益。

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也具有一定个性特征,这也是研究网络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1、犯罪主体呈现出智能化、专业化。以高科技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为工具是网络盗窃和传统盗窃区别之根本所在。当前各个国家和领域日益重视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的措施越来越严密,要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进而实施犯罪,网络盗窃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熟练的网络操作技能,在网络上实施犯罪更多依靠的是智力和专业水平,而非传统盗窃犯罪,更多需要矫健的身手。同时,当前部分网络盗窃犯罪嫌疑人已经掌握制作诸如蠕虫病毒、智能性计算机病毒的专业技能,充分彰显了网络盗窃的专业性,这也是传统盗窃犯罪主体所不具备的。此外,由于青少年对互联网等新生事物接收能力强,专业知识丰富但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年轻人成为网络盗窃犯罪的主力军,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现象。

2、犯罪对象呈现出特殊性、虚拟性。传统盗窃犯罪对象比较明确,刑法规定的是公私财物,除了货币外,还包括普通实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电力、天然气等都属于物理存在物,具有财产价值。由于犯罪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盗窃犯罪对象则比较复杂,犯罪对象也超出了物理性存在的界限,虚拟性特征明显,主要是电子货币、信息数据、网络服务以及虚拟财产等,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才能转化成现实财产利益,无法通过直接的现实财产利益显现,同时由于信息网络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特点,网络盗窃犯罪对象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3、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超空间性。由于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和超空间性的特点,使网络盗窃比传统盗窃更具有隐蔽性,只需要在计算机终端实施简单操作,就可以在一瞬间就完成犯罪行为。此外,即使犯罪人和被害人、犯罪对象不在同一地域,犯罪人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或互联网实施异地犯罪,不受地域和空间限制。因此网络盗窃犯罪瞬息完成,不留痕迹也导致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取证难度更大,侦破难度更高。

4、犯罪工具呈现简便化、普及化。网络盗窃的犯罪工具摈弃了传统盗窃的犯罪工具,如撬锁工具、攀爬绳索等作案工具,并且传统盗窃犯罪一般在作案前都要去现场蹲守踩点、观察熟悉地形,为实施盗窃做好准备。而网络盗窃犯罪却不用这样耗时费力,只需一台计算机或一部手机连接到网络即可实施网络盗窃犯罪。此外,犯罪工具普及化特征明显,当前计算机病毒泛滥,非法插件、蠕虫病毒、木马程序比比皆是,不法分子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下载并编写,然后发到网络之中,通过病毒程序盗取虚拟财物,实现犯罪企图。

5、被害人呈现出年轻化、低龄化。传统盗窃犯罪更多的是针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老年人和妇女,而网络盗窃犯罪有所不同,目前网络游戏、网上购物和网络聊天工具的主要使用者是青少年和青壮年群体,而针对上述平台账号、密码进行窃取进而非法获取财物才是网络盗窃犯罪的主要方式,因此,网络盗窃犯罪的受害人主要是青少年和青壮年群体,更显年轻化、低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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