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总体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1、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的订立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情况不明,此类诉讼的提起通常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变动后,后任负责人往往称前任负责人在发包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以此引发合同效力之争而诉至法院。
2、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间过长,发包面积过大,动辄20年、30年或40年甚至50年的也有,动辄几百亩或上千亩甚至几千亩的案件诉至法院的也时有发生。
3、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
一、土地20年不变户口迁出土地还有吗
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户口迁出对土地30年不变是没有影响的。虽然户口已经迁移,但迁移行为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履行的,承包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土地二十年不变的合同还在,确权的土地证依然有效。
2、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年不变。20年不变指的是耕地承包关系20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即为20年,到期重新发包。
3、在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进行了土地确权制度,即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所以,即使现在这些土地已经被确权,确权后的土地至少也会使用到合同结束。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经营其他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以终止承包合同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土地效益逐渐上升,务工农民陆续返乡,要求继续履行不变的承包合同,耕种其原承包土地。此类纠纷,各地均有发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部分农户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出租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务工。随着政策调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种,现耕种方不愿退还土地,而土地流转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或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现值,致使双方在流转期限、出让形式及承包费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3、“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地方按国家政策预留了5%的机动地。现有农户或返乡农民不顾村集体已与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事实,要求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起矛盾。此外,还有基于对村中荒地开垦权的争夺而引发的纠纷。
4、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案调整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再调整土地,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过“小调整”调换土地的农户以及希望获得土地的新增人口。他们无法达成愿望,从而引发纠纷。
5、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由于撤乡并镇、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地、荒滩,现在成了“香饽饽”,但由于过去村与村、社与社、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6、嫁出嫁入和户籍“空挂”的承包纠纷。很多妇女嫁出后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后又没分到土地,从而造成纠纷。此外是户籍“空挂”的纠纷,过去一些人为了子女上学或经商便利,将户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体组织,当时约定只要户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该集体组织的公共福利待遇,现在以户口为由向集体要承包地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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