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01:20:14 228 人看过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五)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孟事实再行起诉的;(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二、刑事案件提交可以申诉几次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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