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30:39 74 人看过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复议机关应当在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经过审查,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对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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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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