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为:
1、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对次债务人而言,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只能在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一、代位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5、债务人必须迟延履行债务;
6、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什么?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如下: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是什么?
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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