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合同纠纷,而是侵权纠纷。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纠纷。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是指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为恢复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构成要件共有四点。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该物的事实存在。如果该物取得的方式是不合法的,那么物权请求权也随之不存在。
2、须有妨害物权之人对物进行支配的事实。物权请求权旨在把物回复到圆满状态,而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或者是他物权,使之产生物权请求权,当有妨害之人对物产生破坏的行为。权利人才可以实施其权利。
3、妨害的出现并非权利人本身意愿。对于恶意相对人对物造成的破坏,权利人的主观想法并非如此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4、须有相对人出现。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的出现使之物被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失。有事实的出现,那么行为人既是相对人。可以要求赔偿等惩罚。
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请求权。其民事责任形式只要是赔偿损失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四点;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
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
428人看过
-
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104人看过
-
财产损害营业损失可以赔偿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75人看过
-
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否赔偿租房损失
488人看过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
410人看过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范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注意事项
308人看过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财产损害纠纷起诉状)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7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
-
财产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9首先,劳动争议纠纷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受《侵权责任法》、《民法》等调整。因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救济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劳动争议纠纷如果通过公力救济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如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通过公力救济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民事纠纷财产损害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0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请问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部分合同合同纠纷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6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被包含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中的。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