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残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0:05:18 473 人看过

司法鉴定伤残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司法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重庆司法鉴定伤残程序是什么

(一)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申请和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抗诉和再审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侦查机关决定不予鉴定的,应向鉴定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第三十条

鉴定委托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鉴定委托人介绍案件情况和司法鉴定事项,查阅案件材料;

(三)审查、核对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以及来源;

(四)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事项,决定是否补充鉴定材料;

(五)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手续。

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函件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或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鉴定材料,并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

(二)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

(三)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

(四)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

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依职权自行决定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

(二)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后,应及时指派或由委托人随机抽选鉴定人进行鉴定。

参与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应当二人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鉴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依法向鉴定机构核实送鉴材料、了解鉴定事项、申请鉴定人回避、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鉴定应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仪器设备,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检验技术,应按标准化检验技术进行鉴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需损耗鉴定材料或损坏原物的,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只损耗部分鉴定材料的应留存部分备用。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应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约定鉴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终止鉴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

(三)鉴定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

(四)被鉴定人、委托人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五)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不能进行。

第四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业务档案。鉴定业务档案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复制品、鉴定记录、鉴定文书副本以及需要留档备查的其它资料。

(三0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对部分鉴定结论有争议;

(二)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三)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四)需要增加鉴定事项;

(五)原鉴定结论论证不够充分、准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应当同意或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超出登记范围或执业类别鉴定;

(三)鉴定材料失实或虚假;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五)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或者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六)采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当,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

(七)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其他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八)其它因素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

第四十五条

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司法机关在决定进行再次鉴定前,可以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第四十六条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

第四十七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时限从本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对工伤伤残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
    2023-06-20
    460人看过
  • 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
    2023-06-25
    365人看过
  •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
    2023-03-31
    258人看过
  •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有哪些
    一、2020年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
    2023-06-04
    188人看过
  • 关于伤残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
    2023-02-28
    140人看过
  • 轻外伤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伤情鉴定包括轻伤都应当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
    2023-06-04
    45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时间规定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8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
    • 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0
      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来做,伤残鉴定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人身损害的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具体标准有鉴定机构掌握。不同的伤残鉴定类型是不一样的。 (1)司法鉴定应该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坚定; (2)工伤伤残鉴定,应该在统筹地区(一般为地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在指定机构进行。不同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带着医疗相关病历资料和委托书
    • 司法鉴定伤残规定的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因为原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废止不久,各地规定的新标准大多数省市还没有出台,基本上还是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知道的收费标准在执行,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收费标准,一般为700元左右,委托医疗机构进行辅助检查的费用另计。
    • 伤残司法鉴定有哪些具体法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30
      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
    • 我国司法鉴定伤残怎样鉴定,有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06
      我国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的流程: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司法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