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民商事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9:10:06 299 人看过

民商事案件包括:有财产纠纷的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民商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所构成的案件。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事案件的起诉流程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对我国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的修正

针对我国指定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对民诉法相关条文作如下修正:

1、将民诉法第37条第1款修改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直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修改的理由是:

(1)、现规定过于简单,给人民法院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为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开了方便之门。

(2)、原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具体,也可能包括非直接上级人民法院,因此,建议修正为直接上级人民法院。

2、将民诉法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删除。

理由是:

该款的规定与民诉法的移送管辖相冲突。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情况是移送管辖的原因,而不是指定管辖的原因。

(三)、将第37条第2款修改为:由于法院的管辖区域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时,由有关法院的共同的直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修正的理由是:

我国的法院是依据行政区划而设立的,因行政区域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规定此种情况作为指定管辖的原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四)、将民诉法三十七增加第3款:对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用决定的形式予以作出。

增加的理由:

因为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用何种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用民事决定书符合客观实际。

(五)、将民诉法第三十七条增加第4款:对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不得上诉。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增加该款的理由是:

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3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117条、121条、122条的规定,以及先予执行制度的救济程序,设立对指定管辖决定的救济程序即复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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