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已具备上市条件的,合同有效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国家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经济适用住房借名买房。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对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大多认定无效,因为借名购买此类房屋损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
政策性保障住房是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政策性住房,我国目前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主要有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自住型商品房三类,上述三种保障性质的住房原则上都不允许借名买房。如果双方借名购买的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或者已购公房,如果原产权单位对于上市交易没有限制的话,上述两种房屋借名购买是有效的,不能与政策性保障住房混淆。如果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是2008年4月份之前签订的,且发生纠纷时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有效。
一、保障性住房包括哪些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一)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三)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四)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五)两限商品房
为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六)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二、农村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2、拆迁安置房屋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3、总述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1、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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