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是利大于弊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04 19:48:26 452 人看过

一、减刑假释是利大于弊吗

(一)长处方面:

1.减刑及假释之设计出发点在于对犯罪者实施教育与矫正行为,引导他们积极反思及悔过以重新开始。

2.通过在刑法中的明文规定将减刑确立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可有效地激发正在服刑的犯罪者积极改造自我,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走向新生之路。

3.将假释视为刑罚执行体系之一部分,其目的在于推动囚犯改造并融入社会生活之中,进而对降低犯罪率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短板不足之处:

1.以悔过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主要评判标准,主要依据是计分考核模式来进行评估,然而在此过程中,监狱干警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定权利,因此无论怎样精确定义考核准则,仍无法完全避免权力滥用的问题。

2.由于教育和矫正成果需借助于实际的考核分数来判断,因此,直接导致了那些能够获得更高得分的囚犯更易于获得减刑或假释资格。

在实践中,那些思维敏捷、善于伪装以及有着清晰目标的囚犯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考核分数;

相比之下,那些真诚改造自身但缺乏特定技能且行动较为迟缓的囚犯,其考核分数往往相对较低。

职务犯罪被捕入狱的罪犯在获取减刑、假释上相较其他人更为容易,除了其他人为因素以外,这也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减刑假释的公示名单怎么查询

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可以在各级相关有权减刑假释的法院官网上查看,一般的公示期限为五日,注意在公示期间内查看。但如果想要查询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查看,也没有渠道可供查看。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减刑假释是利大于弊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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