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2)已获得正式的计划、国土批文;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4)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二、办理材料
适用于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登陆网址:http://www.hlwb.gov.cn/wsdt/index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机关、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核验原件。申请人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核验材料。
三、递交申报材料。机关、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四、领取办理结果。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机关、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旧证书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递交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对外办事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与公示;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2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4.审核
业务部门管线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予以审核。
5.审批
业务部门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6.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在13个工作日内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城镇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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