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02:58:50 496 人看过

一、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有哪些?

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执行监视居住,并且如果解除监视居住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况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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